專利申請三要件,依順序為
1. 有用性 useful (或叫產業利用性,約99%通過)
Ø 有用性跟『有沒有市場』『實不實際』無關
只要發行人提出認為有用的看法
就符合專利的有用性
所以專利申請在此點上
幾乎都沒問題。
2. 新穎性 novelty(約80%通過)
Ø 主要是針對申請專利和習知技術比較後
有『不相同』處,就具備新穎性
Ø 習知技術是指『全世界的習知技術』
Ø 日本早就通過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
但或可申請台灣專利
台灣專利審查委員通常不懂日文
同樣的,美國和日本審查委員通常很少檢索台灣或大陸的專利
但即使申請到,也有極大風險性會被查獲後取消
3. 進步性 unobviousness (英文翻譯為非顯而易知性,約35-70%通過)
Ø 『不容易想到的』是『進步性』真正含意,跟進步不進步無關的!!
Ø 發明的孕育過程,可區分為創意發想和技術落實,只要有一點是『不容易想到的』,就符合進步性
Ø 美國專利審查在進步性有明確的原則是
只要習知技術沒有教導或暗示
則此發明就是『不容易想到的』
也就符合進步性
以防止事後諸葛情況發生
而成為創新的殺手
Ø 在成熟的技術領域,一點點的小改變就是不容易的,也就具備了進步性的條件
以上部分內容擷取自 廖和信 "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" 一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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