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申請三要件,依順序為


1.          有用性 useful (或叫產業利用性,約99%通過)


Ø   有用性跟『有沒有市場』『實不實際』無關

只要發行人提出認為有用的看法

就符合專利的有用性

所以專利申請在此點上

幾乎都沒問題。

 

2.          新穎性 novelty(80%通過)


Ø   主要是針對申請專利和習知技術比較後

『不相同』處,就具備新穎性


Ø   習知技術是指全世界的習知技術


Ø   日本早就通過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

但或可申請台灣專利

台灣專利審查委員通常不懂日文

同樣的,美國和日本審查委員通常很少檢索台灣或大陸的專利

但即使申請到,也有極大風險性會被查獲後取消

 

3.          進步性 unobviousness (英文翻譯為非顯而易知性,約35-70%通過)


Ø   『不容易想到的』是『進步性』真正含意,跟進步不進步無關的!!


Ø   發明的孕育過程,可區分為創意發想技術落實,只要有一點是『不容易想到的』,就符合進步性


Ø   美國專利審查在進步性有明確的原則是

只要習知技術沒有教導或暗示

則此發明就是『不容易想到的』

也就符合進步性

以防止事後諸葛情況發生

而成為創新的殺手


Ø   在成熟的技術領域,一點點的小改變就是不容易的,也就具備了進步性的條件

 

 

以上部分內容擷取自 廖和信 "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" 一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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