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的一般知識
n 通常“專利申請人”就是”專利權人”
若為職務相關完成的發明,專利權利人是雇用公司
n 專利為屬地主義,並沒有在美國申請可以保護到台灣的專利
但在美國如有提出申請,可以”美國優先權”
也就是可依照美國專利申請日為台灣專利申請日。
n 我國專利法,只有對"發明"專利之申請案件,採取「早期公開」制度
專利會於申請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,將申請案公開於發明公開公報
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、抄錄、攝影或影印該申請案全部資料
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
n 專利於自申請日起三年內
均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”實體審查”
以確定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要件,可予以發明專利
經驗談:
n 發明曝光了,或超過半年曝光優惠期,還可不可以申請專利?
Ø 基本上不要被專利審查委員或競爭對手輕易找到曝光的證據,就可申請,否則不要
n "取得專利"並不等於專利具備相當之保護性
可專利性(Patentability)與可執行性(Enforceability)是不同的概念
n 符合產業標準,並不等於無侵害專利疑慮,事實上可能剛好相反
n 專利品質,是經過專利訴訟方能檢驗的
n 專利的申請日期相當重要的,尤其在訴訟時常做為前期技術與專利提出時間之有效性判斷基準
n 有專利後可”禁止”別人製造、販售
但不代表就一定可以”製造”或”販賣”你發明的專利
專利權是排他權,有權力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,但取得專利不代表一定可以依專利製造此產品
以上部分內容擷取自 廖和信 "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" 一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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