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的一般知識


n   通常專利申請人就是專利權人

若為職務相關完成的發明,專利權利人是雇用公司

 

n   專利為屬地主義,並沒有在美國申請可以保護到台灣的專利

但在美國如有提出申請,可以美國優先權

也就是可依照美國專利申請日為台灣專利申請日。

 

n   我國專利法,只有對"發明"專利之申請案件,採取「早期公開」制度

專利會於申請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,將申請案公開於發明公開公報

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、抄錄、攝影或影印該申請案全部資料

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

 

n   專利於自申請日起三年內

均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實體審查

以確定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要件,可予以發明專利

 

 

經驗談:


n   發明曝光了,或超過半年曝光優惠期,還可不可以申請專利?

Ø   基本上不要被專利審查委員或競爭對手輕易找到曝光的證據,就可申請,否則不要

 

n   "取得專利"並不等於專利具備相當之保護性

可專利性(Patentability)與可執行性(Enforceability)是不同的概念

 

n   符合產業標準,並不等於無侵害專利疑慮,事實上可能剛好相反

 

n  專利品質,是經過專利訴訟方能檢驗的

 

n   專利的申請日期相當重要的,尤其在訴訟時常做為前期技術與專利提出時間之有效性判斷基準

 

n   有專利後可禁止別人製造、販售

但不代表就一定可以製造販賣你發明的專利

專利權是排他權,有權力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專利,但取得專利不代表一定可以依專利製造此產品

 

 

以上部分內容擷取自 廖和信 "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" 一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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