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與美國專利訴訟差異
ü 無陪審制度
ü No Discovery
ü No Markman Hearing (Markman Hearing為著名知美國案例,確定Claim Construction為法律問題,由法官裁定,台灣尚未明確Claim Construction為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)
台灣專利訴訟問題
ü 專利侵權為智慧財產法院審理,專利之有無效由行政訴訟處理
ü 可向智慧局提出舉發(專利無效或範圍縮減),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
ü 法官欠約專業素養
ü 太過倚賴鑑定意見
在訴訟開起前,需討論清楚的部分有:
1. 釐清訴訟之目的,是想獨佔市場? 收取權利金? 或搶占市占率?
2. 評估訴訟對向,是針對市占率大或小者提出訴訟?
3. 訴訟成本與效益之估算,是否符合商業利益?
4. 評估專利強度,因專利取得成本與專利訴訟之費用不成比例,需注意專利本身之強度與有效範圍
5. 評估專利侵權案件之強度,有多大機會勝訴?此部分牽涉到對專利範圍的解讀不同,和對手產品分析等問題
6. 對手IP之分析,是否會被反訴侵權?
7. 積極收集對手產品資料與證據
8. 尋找專業鑑定機構進行侵權鑑定
可考慮的手段有
1. 警告函,需注意公平交易法規,如有第三方鑑定結果較佳,需注意警告函之措詞
2. 申請證據保全,可在訴訟提起前或後,向法院進行申請
3. 申請假處分,停止被告的商業行為,通常需有第三方鑑定機關之鑑定報告方能申請,被告如有有利之鑑定,亦可先提出反假處分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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